自行车撞死人构成交通肇事罪撞人后弃车逃走的事千万做不得通讯员 新法 本报记者 余春红
本报讯
骑自行车撞死行人同样构成交通肇事罪。日前,新昌县法院对一起自行车撞人的交通事故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骑自行车撞死行人的彭某被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2005年11月26日,彭某骑自行车带着万某从新昌县大市聚镇东坞村骑往西山村。19时10分,他们半路上撞上了行人徐某。彭某见撞伤了人,便弃车而逃,而徐某因严重颅脑损伤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管部门认定,彭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05年11月26日,彭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事故情况。彭某家属还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一次性赔偿3万元的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此后,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彭某提起公诉。新昌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肇事后逃逸,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彭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也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根据其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